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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教委新规:被开除学生有权要求听证

http://www.gz789.com 2005年6月16日 08:47 法制晚报

记者上午获悉 近日出台高校处理违纪学生的新办法 试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

  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要求高校处罚学生须经过取证等四个环节

  本报讯 ( 记者 王茗辉通讯员景远)记者今天上午从有关方面获悉,北京市教委近日出台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。
根据规定,被开除的学

  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,该试行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据了解,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,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。如果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,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。

  该规定适用于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、专科(高职)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。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将收到学校有针对性制作的处分决定书,上面载明多项信息:被处分学生的姓名、性别、班级等基本情况;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;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;作出处分决定;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,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

  记者了解到,新出台的试行规定明确要求,高等学校如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,在处罚时,须经过取证与查实、审查与决定、送达与备案等四个环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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